证监会表示,考虑到打击内幕交易的同时可能对投资者和上市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规定》根据涉嫌内幕交易的主体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地位和角色的不同以及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属于《规定》中可以通过撤换或退出重组交易达到“消除影响”的,经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确认后,上市公司可以恢复重组进程。
同时,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组总交易金额的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对方,以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等主体统称为“不可消除影响方”,作为重点打击对象,需经认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后方可恢复。若此类重点打击对象的内幕交易行为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将终止重组审核。
不过,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上述20%的标准仅仅是一个初步的考虑,欢迎社会各界对于把握标准的方法提出意见。
此外,证监会提出,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的效率,尽量少停牌或者不停牌,以此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案件查处对投资者的连带影响。
“不能因为个别人的不当行为,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重组。”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他们在制定政策过程中留有余地的原因。对于性质不严重、影响可以挽回的内幕交易,上市公司就不必等待漫长的内幕交易行政调查甚至是刑事调查和司法程序结束,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即可继续重组进程。
让人记忆犹新的是广发证券借壳ST延边路的内幕交易案。从ST延边路首次公布重组方案并停牌,至最终恢复交易,历时长达四年之久。而众多中小投资者也被迫持股苦守四年。
重组“禁止期”实施“递进惩戒”
此外,《规定》还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禁止期”(即自终止重组之日起,上市公司必须承诺一段时间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分情形,规定了6个月、12个月、36个月的递进惩戒措施。
对于上市公司主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从之前的“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加长3个月,变为“承诺至少6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对于上市公司停牌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经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后到期仍无法披露重组预案或者草案,上市公司应当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2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予以披露。
对于“不可消除影响”主体(上市公司除外)的内幕交易、并被证监会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禁止期为12个月。
对于因“不可消除影响”主体涉嫌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交易,自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来源: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