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科技  芜湖地方政策  企业  芜湖  服装  公司  芜湖市  投资  芜湖政策  机械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项目申报 » 正文

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6-10  浏览次数:1113

  (四)经用人单位申请,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引进人才,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第九条医疗

  (一)经用人单位同意,引进人才享受吉林省特诊医疗待遇,纳入二级保健对象管理。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医疗保险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医疗补贴资金。

  (二)引进人才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时,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绿色通道服务。

  (三)列入省人才办每年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服务范围,建立专门的引进人才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咨询、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住房

  (一)引进人才在吉林省购买住房,享受市民同等待遇,按首套住房提供公积金贷款;引进人才单位或当地政府可以对其购买住房提供资金补助,符合合同规定的,住房产权归引进人才个人所有。

  (二)引进人才享受本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要为其提供一套便于其生活、工作的住房,或提供相应的租房补贴。

  (三)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省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四)省及有条件的市(州)应当建立留学人员公寓、博士后公寓等人才公寓,供引进人才短期租住使用。人才公寓租金标准执行现行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第十一条薪酬

  (一)引进人才的薪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专业水平、业绩贡献,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由事业单位聘用的,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由国内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

  (二)用人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税收

  外籍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职称评聘

  (一)引进人才参加职称评聘,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引进人才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己满,可向各级政府人社部门申请特聘岗位,聘任后享受相应岗位职务待遇。

  (二)引进人才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在国(境)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含执业资格),经省级人社部门验证后,用人单位予以优先聘任。聘期内,享受本省同类人员相同岗位职务待遇。

  第十四条配偶安置

  (一)引进人才配偶一同来本省并愿意在本省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妥善安排工作;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二)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确有困难的,引进人才所在地党委、政府可根据本人意愿,协调帮助推荐就业,人事档案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第十五条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无论是否拥有中国国籍,均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海外引进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国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属归侨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的,给予增加分数照顾。

  (三)用人单位可为有子女的引进人才提供一定数量的子女教育补贴。

  (四)省、市(州)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内重点实验示范校(园),确定一批“引才子女定点国际学校”,为引进人才子女入托和就学提供省内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的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由用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其职称评审、社会保险等事宜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可在本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引进人才,可凭国(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和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可免费办理省、市(州)图书馆图书借阅证,图书馆为其提供代检、代查等科技情报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各级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联谊会,定期组织开展体育休闲、文化娱乐等方面活动。

  第三章 联系

  第二十条建立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制度(一)引进人才所在单位选派1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作风扎实、善于沟通协调的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引进人才服务专员,协助引进人才办理相关证件、提供咨询服务和对外沟通联系工作。

  (二)服务专员要定期与引进人才联系,及时了解需求,积极沟通相关部门,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级人才工作部门对服务专员实行登记备案和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向引进人才开展服务回访,对服务专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优秀服务专员,建议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对违反纪律或达不到工作要求的,及时提请更换人选。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以中央和省两级人才工作部门正式发文为依据。省人才办建立引进人才数据库,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发放,供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对照核查。

  第二十二条《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有效期限3年,每年由省人才办登记核准一次。如有遗失,引进人才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省人才办提出补办申请。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吉林省引进人才服务卡》,取消引进人才资格,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一)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吉林省内工作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引进人才相关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党委组织部门统筹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落实。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商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商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百度更新 | 谷歌更新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Powered by DESTO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