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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6  来源:芜湖企业网  作者:方海卓  浏览次数:649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会计中介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规范会计中介机构管理,促进会计中介机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关于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的通知》(财会〔2013〕66号)要求,现将代理记账机构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自2012年12月31日前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报备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3年4月30日前向批准许可的财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备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月15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报备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于5月31日前汇总本地区代理记账报备的材料情况并形成管理综合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报备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业务开展、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落实、遵纪守法等情况);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情况表(附表2);

  4.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情况表(附表3);

  5.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事项表(附表4)

  6.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

  7.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上述材料使用A4纸装订成册,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报送各市县财政部门。年度报备表格可在安徽财政信息网(http://www.ahcz.gov.cn)网站公告栏目本通知附件中下载。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代理记账年度信息报备工作,按照谁批准、谁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各地应结合贯彻落实四部门联合出台的财会〔2013〕66号文件精神做好年度报备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工作,采取多种方式,规范培育代理记账服务市场。

  (二)加强后续监督。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各代理记账机构的书面报备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核查,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不按规定报备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对长期不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的代理记账机构,财政部门应主动与工商部门联系,采取有效合法措施,予以清理。

  (三)及时上报总结。各市县财政部门在代理记账机构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综合报告(年度新批多少家,终止多少家,现有多少家;机构人员构成、业务开展及年度业务总收入情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好的措施和办法,以及对如何开展好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并附《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附表5),按照报备时间要求逐级上报。

  联系电话:0551-65100275 0551-65100309

  电子邮箱:wanggj222@sina.com

  

  附件:2013会计代理记账年度报备工作附表.doc

 

安徽省财政厅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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