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 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对比文件a+b+c不破坏专利a+b的新颖性,新颖性只要不同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 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对方能在你的专利上省略,就不构成侵权。
问:创造性中存在要素省略的发明的情况,涉案专利权利要求a,b对于对比文件的权利要求a,b,c也可以有创造性,这样的情况,对比文件a,b,c肯定没有破坏涉案专利a,b的新颖性,否则就不合逻辑了。是不是要素省略的发明,对比文件与涉案专利中共同的技术特征起的作用必然不同?即有c的存在,a,b变成了 A,B。
答:这个要素省略发明,权利要求中一般是写成封闭式的,或者明确能排除c的;
开放式写法,及专利权利要求虽然只写出了a+b,但还可以包括其他技术特征,即也有可能包括c,这样在先的对比文件a,b,c肯定就会破坏在后专利a,b的新颖性。
1、如果a+b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只有a+b的技术方案,则不破坏新颖性;
2、如果a+b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对比文件公开了只有a+b的技术方案(即你所说的:说明书对a+b的出人意料的技术效果做了记载),则破坏新颖性;
3、如果a+b为开放式权利要求,则对比文件a+b+c破坏新颖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