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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9-05  来源:芜湖企业网  作者:方海卓  浏览次数:2368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支持力度,扩大服务业发展领域,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服务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促进全市三次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1〕109号)精神,结合芜湖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
1.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
2.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首付20%,其余2年内缴足。
二、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3.现代物流业。对新建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在 1 亿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项目(指2012年1月1日后出让地块,下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0%收取,并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3年内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1亿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给予1%奖励;2亿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给予2%奖励;3亿元以上的,给予3%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500万元以上的第三方物流企业,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经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4.金融服务业。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法人单位,自开业年度起,前2年缴纳的营业税,由市财政给予50%的奖励。对在我市设立的总部性或者区域总部性金融机构的,市财政依据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超过5-1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超过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对新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市财政共同给予其实收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同意,3年内免征营业税。
5.文化创意产业。对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影视传媒、数字出版、网络游戏、演艺演出、艺术生产等文化企业,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引进的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其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凡我市文化产业企业和机构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管理人才、文化创意人才等,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优惠。对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基地)的企业给予奖励。经国家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积极支持其申请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6.服务外包。对新落户我市的知名服务外包企业、研发机构,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80%给予奖励。对新落户我市的省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100%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当年起,3年内按 20%给予租金补贴。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服务外包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
7.旅游业。精心包装一批符合现代旅游消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加强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旅游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强化旅游宣传促销,提升旅游业服务水平。对景区创A、旅行社做强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从事旅游业务的服务业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亏损旅游企业,可按税收管理权限办理减免房产税。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旅游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总部经济。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经认定后,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所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租租金的20%给予补助;租赁经认定的区域总部楼宇,3年内给予房租租金的30%补助;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
9.中介服务业。对新引进设立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其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对上述知名中介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
10.会展经济。凡展会承办单位通过市场化运作,在芜湖举办、符合我市“十二五”规划的首位产业、四大支柱产业、四大战略性新型产业和五大现代服务业的展会,规模达2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5万元/次给予补助;达3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10万元/次给予补助;达500个以上标准展位的,按20万元/次给予补助。对从事会展业务的单位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场租费、场地搭建费、广告费、食宿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专门用于会展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11.商贸业。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2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的60%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较上年新增地方实得部分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内外知名商贸企业(含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在芜新设网点并注册为法人单位的,在芜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200万元以上的,且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5年内按当年较上年新增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12.民办教育。对在我市新举办的国内外知名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模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凡自建自用教学用房,土地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买教学用房的,按所缴纳契税给予等额补助。对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外地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经正式签订聘任协议,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办学校应当支持民办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来校培训;公办学校教师自愿到民办学校任教的,由个人申请,学校同意,经行政部门批准后,其人事关系可在原单位保留3年。期限内要求回原校的,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期满后仍愿继续留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其档案可转入市人才资源服务中心。
13.科技服务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经科技部门审核登记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按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在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方可登记。
14.信息服务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的发生的职工教育费用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用于研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予征收征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5.家庭服务业。鼓励全民创业,引导有创业意愿、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人员进入创业园(街、区)兴业、置业和创办非正规就业组织,享受就业相关优惠政策。个人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敬老院、养老院等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其自用的房产3年内免征房产税。企业和个人兴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14年9月30日前免征营业税。
16.高端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节能环保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对新设立的上述服务业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2年由所在地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凡新落户我市的知名高端服务业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按100%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
17.本意见所称的“知名”,是指全国行业200强企业或省内行业排名前20强企业,以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权威排序为准。
18.已享受 “一事一议”政策及本意见颁布之前通过土地招拍挂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本意见规定的税收奖励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由市与县按2∶8的比例承担;市与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按4∶6的比例承担。
三、支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19.全力推进镜湖区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抓紧推进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在项目、资金、土地等安排上向试点区域重点倾斜。支持镜湖区申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四、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
20.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芜湖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一经认定通过,市及县(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1.对于被批准设立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积极支持申报各项政策。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房产,经地税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同意,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五、促进服务业企业发展
2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芜湖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2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芜湖市优秀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1万元。
23.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4.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中介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经市发改委(金融办)资格认定的上市后备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的服务业企业,除省补贴外,市财政再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25.服务业企业缴纳契税,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下限即3%的税率标准执行。经省政府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报地税部门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其新增加的房产,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六、加快促进企业主辅分离
26.企业主辅分离时涉及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对于一些由于特殊车辆在短时间内确实无法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按照相关规定可暂按租赁车辆处理。
27.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8.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当年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额的地方实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自用的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非房地产业务投资或联营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权属关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情况下,经批准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七、强化服务业要素支撑
29.加大财政对服务业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每年不少于1亿元,专项用于现代服务业发展。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扩大规模。各级政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
30.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经规划、国土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物流、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1.加强服务业建设用地保障。适当增加服务业用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省、市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于城区“退二进三”项目,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属于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服务业项目按工业用地性质进行供地,参照工业用地要求执行。对云计算、物联网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外包、工业设计和研发设计、文化创意、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等高端服务业企业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首期缴纳50%后,其余可以在1年内分期缴付。
32.增强金融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推动银行类金融机构成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部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中小企业网络融资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33.积极引进和培育各类服务业高层次人才。鼓励大中专院校增设服务业相关专业,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行业的人才。积极培养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则和国家政策法规的服务业管理人才。多渠道、多形式吸引省外、国外优秀人才。认真实施已经出台的《关于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推动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555”产业创新团队建设工程、“产业振兴千名人才计划”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人才向服务业倾斜,为服务业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支撑。支持我市人才申报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
八、加大服务业工作推进力度
34.强化统计和考核。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形势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将各县区、开发区和部门服务业年度目标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35.明确部门职责。按照国家、省和市出台的政策,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出加快本行业发展的贯彻意见,有关综合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或贯彻意见。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并负责组织落实。
九、附则
36.本意见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产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09〕56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市级同类优惠政策时,按照同一项目“从优享受,但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原则执行。
 
 
 
 
                                                 201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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