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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8-29  来源: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  浏览次数:857
核心提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存在违规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就将会被记上黑名单。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如果存在违规生产、加工、销售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就将会被记上“黑名单”。记者从市食安办获悉,我市近日出台了《芜湖市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所谓的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是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被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企业(单位)必须每月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一次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情况;上“黑名单”的企业(单位)在管理期限内,不得将其列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或重大活动服务接待对象。财政供给单位、国企和国家控股单位不得采购其产品或接受服务,相关支出费用不得列支;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先选优等。若企业(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办法还规定,各县、区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有奖举报制度,设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群众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管网络,消除死角盲点,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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