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按照《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 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14号)要求,对该公司组织进行了上市环保核查。本次核查范围为该公司所属的2家生产企业(具体情况见附件)。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该企业上市环保核查情况公示10天。公示期间,我厅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并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12年8月24日—9月2日
公示期间设立以下举报电话和邮箱:
电话:0551-2376021
传真:0551-2376021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新区怀宁路1766号
邮编:230022
邮箱:ahsshc@163.com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24日
附件1:
表1 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查范围内企业概况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省市 |
目前运行状态 |
主营业务及规模 |
上市公司持股比例 |
与上市公司股权关系 |
1 |
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 |
正常投产 |
轧钢导卫装置及轧钢辅助装备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及配件供应,年产型钢导位装置4000t/a,精密铸件200吨 |
100% |
母公司 |
2 |
合肥紫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安徽省合肥市 |
已注销,由母公司吸收合并 |
100% |
全资子公司 |
附件2:
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核查的初审意见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上市,我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101号、环办[2007]105号及环保部环办[2011]14号等文件规定,对该公司近三年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能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稳定,生产过程中无SO2排放,生活污水进入经开区污水管网。我局近三年未对该公司下达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二、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依法进行排污申报并按规定足额缴纳排污费。
三、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不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或淘汰的工艺及装置。生产过程中不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以及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四、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行为。
201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