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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参加IAIS执委会会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27  浏览次数:328
核心提示: 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执委会会议。此次会议重点讨论了两项

    10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的执委会会议。此次会议重点讨论了两项议题:一是关于以风险为基础的全球保险资本标准(ICS)的估值方法;二是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G-SII)的基础资本要求的实施和更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计算方法的设计。此次会议为IAIS所领导的国际保险监管改革,特别是全球统一的保险资本标准明确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发挥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项俊波首先对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取得的最新进展表示肯定,特别是对IAIS集思广益、凝聚共识,在较为紧迫的时间内顺利完成针对G-SII的基础资本要求表示祝贺和赞赏,并指出这意味着IAIS已坚实地迈出了制定全球统一的保险资本标准的第一步。同时他提出,中国保险监管目前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2014年8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国保监会将抓住机遇,开创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作为IAIS执委会成员以及全球最大的保险新兴市场,中国期望并有信心在国际保险监管改革与合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针对上述两项议题,项俊波强调,IAIS制定ICS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可比性的保险资本充足性计量方法,并且能够充分覆盖国际活跃保险集团所面临的重大风险。为达到这一目标,ICS制定的基础,即估值方法应当对保险机构的资产和负债的估值保持一致性,进而保证资本要求和资本资源能够在具备可比性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和界定,并持续保持对风险适当的敏感度。

    同时,项俊波指出,中国原则上支持金融稳定理事会和IAIS在增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损失吸收能力、减少系统性风险方面所付诸的努力,但由于各国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同,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建议在更高损失吸收能力要求的制定上应充分考虑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情况和当地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在未来与基础资本要求的整体实施上应保持一定的灵活度。

    IAIS于1994年在瑞士成立,目前拥有150名国家或地区性保险监管部门成员,以及148名来自保险行业和国际组织的观察员,是国际保险监管规则的制定者。自2000年加入IAIS以来,中国保监会一直积极参与IAIS各项相关工作,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大力支持和深入参与IAIS所领导的国际保险监管改革,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议期间,项俊波会见了欧盟保险监督官和新任IAIS执委会主席,就复杂多变的世界经济形势下国际保险监管发展方向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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