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外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等法规要求,现就到我省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服务业务的省外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的条件
(一)来我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先来先办,同一个月内择优备案,额满为止;
(二)省外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证书的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三)在我省境内设有派驻机构和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条件;
(四)派驻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评价人员应具备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认可的评价资格;
(五)对有较严时间限制的检测项目,派驻机构应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实验室仪器设备,或与省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有合作协议。
二、办理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我局受理申请登记备案的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1-15日,逾期不再受理;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二)从我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填写《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三)向我局职业健康处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2份)及相关材料(1份);
(四)我局在当月受理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对在年度控制数量内且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予以登记备案,并在我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登记备案后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发现已登记备案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罚,并将情况上报我局;
(二)已登记备案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在15日内凭相关证明,到我局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变更手续;
(三)未在我局登记备案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执业活动,否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在皖开展检测、评价活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_季度工作业绩表》(见附件2)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重大职业卫生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五)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一个备案期内在我省受3次以上处罚的,停止受理其登记备案申请一年。
四、登记备案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安徽省安全监管局职业健康处 赵 敏
联系电话:0551-2999537(带传真)
联系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B区
邮 编:230002 电子邮箱:zhaomin677@126.com
附件:1.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申请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_季度工作业绩表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