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贸易促进委员会安徽省委员会,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收货物原产地证书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综[2014]24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