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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2  来源:芜湖企业网  作者:方海卓  浏览次数:1005
核心提示:  为加强和规范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进工业设计和重点领域的信息化应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服务业发展,引导信息消费,加快重大装备制造业向数控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加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等项目建设及应用推广。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安排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经信委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印发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申报、评审、论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参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基于集成、协同、智能技术,促进产业提升的信息系统与服务项目;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项目。

  (二)促进电子信息产业、软件服务业发展。电子信息技术重点应用类产品产业化;通信、计算机、数字视听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关键电子元器件和新型材料研发及产业化;新型显示和集成电路、光伏电子重点产品及配套研发及产业化。嵌入式软件、管理软件开发及服务外包项目。

  (三)加快重大装备制造业向数控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突出重大装备的两化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重点攻关研发智能制造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系统部件、大型数控工程机械、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数字化重型矿山装备、大型节能环保装备、大型农业装备、数字化大型成套设备和关键核心基础部件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动重大装备产品向数控化、智能化、高端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装备工业转型升级。

  (四)促进信息消费。重点支持信息产品创新开发、重点工程建设和民生信息消费等项目。

  (五)推进工业设计和重点领域信息化应用。工业设计产业基地建设、产业支撑体系建设等项目;煤矿安全信息监控平台、瓦斯远程监控系统、预防设施及应急救援体系等项目;三网融合、宽带网络重点信息基础设施等项目。

  (六)强化信息网络安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政府部门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网络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扶持信息安全服务业发展等重点项目。

  (七)优化信息化发展环境。省内跨部门、跨领域的重大信息化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的前期规划设计。

  (八)与国家有关部门在本省合作开展的信息化试点项目或经省政府决定支持的项目。

  第六条  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报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可选择无偿资助、后奖补和贴息等其中一种方式。其中:技术改造项目、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贴息支持方式,研发及产业化项目、重点攻关项目等原则上采用后奖补支持方式。

  第八条  申请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两化融合建设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从事信息产品研制、开发、生产、服务,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生产,以及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能力;项目负责人具有相适应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企业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较高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拥有必要的研发设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五)项目资金已落实。

  (六)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县经信委(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市、县经信委(经委)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联合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须提供以下基础材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财政贴息项目需提供与贷款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利息进账单复印件等;

  (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和项目年度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相关真实完整材料。项目申报需提供原件的,由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后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项目申报单位资格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

  第十三条  对选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省财政厅对市县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企事业单位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纳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相关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单位已获本专项资金支持尚未完成结题验收的,不得再次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向市、县经信委(经委)提交项目完成报告。市、县经信委(经委)初审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专家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和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做出客观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申请文件;

  (三)项目总结报告;

  1. 项目单位简介;

  2. 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提供专项资金单独建账使用明细以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3. 项目实施情况(含项目提出背景、组织领导及施工人员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与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市场销售及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情况);

  4. 项目收益情况(含成本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社会效益分析);

  5. 获得评价(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奖励、专利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意见、专家鉴定、政府扶持推广的文件等复印件);

  6.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及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图片及数据。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组建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经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单位汇报、现场检查或演示,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项目实施中的问题提出质询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资料数据,独立负责的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完毕后,对于合格项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向项目承担单位下发《安徽省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验收意见书》;对于不合格项目,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经复查后项目仍不合格的,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2年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省经信委应及时中断、撤消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的资金经履行相关程序后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五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今后项目单位是否支持的重要依据。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资金投向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合同,专账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原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694号)同时废止。

 
关键词: 芜湖政策 安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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