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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16  来源:芜湖企业网  作者:方海卓  浏览次数:447
核心提示:  国农办[2013]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

  国农办[2013]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报经部领导批准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关于调整国家农业开发战略思路的报告》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以建设高标准农田为重点,推进粮食核心产区建设,重点向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倾斜。根据我国农业自然资源禀赋条件,以合理利用水资源为重点,统筹考虑土地、气候和生物资源分布状况,因地制宜优化开发布局,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建成为现代农业园区。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安排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并轨及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从2014年起,农业综合开发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实现并轨,统称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100-1300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亩均中央财政资金投入标准提高到900-11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积极鼓励和支持各地在上述范围内尽可能提高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在多筹集地方财政投入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入标准和建设标准。 

  同时,允许将2003年(含)以前年度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纳入高标准农田项目范围予以提质建设,其中1988-1998年(含)建成的项目区(建成期在十五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1000元;1999-2003年(含)建成的项目区(建成期在十年以上)亩均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超过800元。 

  (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项条件。 

  1.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和生态条件较好。气候条件适宜农作物生产,水资源比较丰富,原则上农业灌溉以利用地表水为主,确需采用地下水的能够得到有效恢复,科学节约高效利用地下水,严格限制在地下水超采区新打机电井开采地下水;农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耕地资源比较充足,耕地比较集中连片,地势较为平坦,耕地坡度在25度(不含)以下。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土壤未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耕地面源污染程度较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以及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具有一定的基础和潜力,开发后能够逐步建立起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3.地方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投入有保障,能够配备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需要的人员并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农民群众自愿搞开发的积极性高,农民筹资投劳有保证。 

  4.开发综合效益比较显著。开发后能够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粮食生产能力比开发前有明显提高,农民收入有明显增长;农业生产发展方式有明显转变,农村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5.严禁开发区域。在湿地、草地、林地、25度以上坡耕地、重金属严重污染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和围湖造田、填海造田区,不得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 

  (三)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和建设标准。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2014年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区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5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3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面积相对较大的若干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但应避免地块过于分散。 

  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 

  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安排 

  (一)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安排要求。考虑到部分地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内蒙古、浙江、宁波、福建、重庆、西藏、青海7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30%的比例安排。河北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比例可略高于10%,高出部分专门用于坝上地区生态建设。北京市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50%的比例安排。山西省用于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财政投资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20%的比例安排。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地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项目区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各省同一类项目的亩财政资金投入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安排要求。2013年安排了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的河北、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应在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指标中优先安排2013年该项目续建所需的中央财政资金。除确有必要的少数省份外,2014年各地一般不再安排新立项的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四、积极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各地应在总结前些年扶持农民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2014年积极鼓励和支持从事粮食种植的农民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独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鼓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建设一片高标准农田项目为载体,逐步建成一个现代农业园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单个项目区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支持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情况应在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 

  五、农民筹资投劳 

  要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特别是农民筹资投劳工作,采取“竞争立项”、“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各地自筹资金(含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降低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43号)的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自筹资金(含项目团、场自筹,农场和团场职工筹集的现金、以物折资金和投劳折资)的比例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在符合“一事一议”政策规定、农民(含农场、团场职工)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农民(含农场、团场职工)多筹资多投劳。 

  六、农机具购置补贴 

  除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东省农垦总局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七、科技推广费 

  要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省级农发机构应将省、地(市)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并将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情况在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予以简要说明。 

  八、项目申报和计划审批 

  (一)项目资金指标下达要求。为了加快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支出进度,及时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省级农发机构应对本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不含现代农业园区)进行科学分配、合理安排,并务必于2013年11月20日前,将下达到开发县财政部门的资金指标安排情况报送国家农发办。 

  (二)项目评审和备案。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农办[2012]62号)和《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的有关精神,2014年由各省级农发机构对本地区拟立项的农发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下或者开发规模在万亩以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审定,评审合格后才能将项目编入年度计划;农发资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或者开发规模在万亩以上(含)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及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省级农发机构评审合格后报国家农发办进行抽审,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抽查合格后予以备案、确认,省级农发机构收到国家农发办项目备案通知后,才能将同意备案的项目编入年度计划。 

  (三)备案材料报送时间和方式。各省级农发机构须于2013年12月10日前,将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中须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备案材料,以省级农发机构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报送的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以电子文档(PDF格式)形式报送。 

  (四)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一式三份)须在2014年1月2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各省级农发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项目计划统一使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网络版)进行填报,填报过程中如需要帮助可致电北京凯晟通科技有限公司咨询。 

  (五)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九、其他要求 

  (一)加强开发县管理。各省级农发机构申报新增、变更的开发县(市、区、农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批复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批复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如不给某个开发县安排资金和项目,需将相关情况在向国家农发办报送的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予以说明。 

  (二)搞好节水增粮行动。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安排实施的2014年“节水增粮行动”项目,须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单独编报项目实施计划。 

  (三)做好项目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4年第一批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为有利于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各省报送项目计划的时间应比规定时限尽量提前。对于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备案材料、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四)搞好农业部和财政部扶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各有关省份要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选择部分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通知》(农财发〔2012〕198号)和国家农发办有关要求,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的资金和项目安排工作,在安排2014年土地治理项目时统筹考虑,做好衔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试点中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等,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除黑龙江省外,各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和广东省农垦总局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中的“土地治理”资金指标编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不包括“现代农业园区”资金指标。有关2014年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要求,国家农发办将另行下发通知。黑龙江省按照《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涉农资金整合的意见》(财农〔2013〕19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通知》有关精神,编制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第一批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

   附件: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关键词: 芜湖地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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