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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5-24  浏览次数:1321
核心提示: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2〕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粮食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基础,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改善民生的基本保障。准确的粮食产量数据是国家制定粮食产业政策的依据,对促进粮食稳定增产、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国家面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含市、区,下同)的“特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针对性、指向性越来越强,工作和管理重心也在向下延伸,不仅需要准确的国家和省级粮食产量数据,也迫切需要准确的县级粮食产量数据作为宏观调控和指导工作的依据。建立科学规范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是加强粮食生产管理,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必然要求。

  按照科学设计、统一规范的调查制度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将大大提高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的调查能力,有利于提高县级粮食产量数据质量;有利于建立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客观、公正执行国家各项粮食补助、奖励政策;有利于掌握产粮大县的粮食增产情况,加快粮食生产基地建设;有利于制定有针对性的粮食市场调控政策。

  二、建立完善制度

  全省建立以县为总体的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方案》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和处理。

  (一)调查内容、方法与范围。

  调查内容包括主要粮食作物和小品种粮食作物两部分。对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其他小品种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和产量,利用小区域估计等方法进行估算。最终推算出粮食生产大县夏粮、早稻、秋粮及全年粮食产量。

  调查的范围包括享受国家和省财政奖励的粮食生产大县和列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产粮大县。从2012年夏粮开始,开展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二)调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组织产粮大县开展调查。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省统计局要积极配合,共同组织好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设有国家调查队的县的调查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承担,未设国家调查队的县的调查工作由县级统计局承担。县级调查队或统计局只负责本辖区内的调查工作,不推算结果,调查数据直接上报到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

  (三)调查结果的管理与使用。

  产粮大县的粮食产量调查结果由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进行审核,安徽调查总队负责推算,报国家统计局核准。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粮食产量数据,为所在县粮食产量的法定数据,并作为国家有关项目安排、财政奖励和补助政策执行的主要参考依据。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提供经国家统计局核准的数据,并由安徽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联合对外发布。

  各市及非粮食生产大县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参照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办法,搞好粮食生产统计,确保分市、县粮食产量数据与全省抽样调查的粮食产量数据衔接。

  三、强化组织领导

  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是一项技术性强、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任务繁重的长期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调查工作。各市政府及相关县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支持,及时帮助解决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会同省统计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工作协调管理和业务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县级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严格遵守县级粮食抽样调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调查工作规范和流程,切实加强组织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对县市调查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对在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照《统计法》予以查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支持和协助统计调查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对调查工作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抽样调查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农情讯息,共同研讨粮食生产形势,并对调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农业技术支持。各乡镇、村委会(居委会)要大力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做好辅助调查员选聘和培训工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开展,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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