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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2-21  浏览次数:56753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芜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财社〔2009〕347号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完善支

关于印发《芜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财社〔2009〕347号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的作用,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就业工作的通知》(芜政〔2009〕29号)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文件精神,制定《芜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芜湖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就业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资金作用,促进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组织进来就业和灵活就业,引导企业积极吸纳就业,完善、提高就业服务,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意见》(皖发[2009]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皖政[2008]51号)和省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支持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发挥资金效益,有效促进就业工作。

第三条就业资金扶持对象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 就业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

  • 上级财政补助;
  •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 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 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市、县(区)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市财政局和市劳动社会保障局每年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依据。

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条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八条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基本建设支出和交通工具购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九条为就业资金扶持对象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按季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只能以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1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60元/人。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2、经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签订6个月以上的用工证明;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职业介绍内容复印件;

4、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5、其它按规定需要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当地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纳入财政供给范围,并在部门预算中按其享受财政供给编制内实有人数,结合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安排必要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业务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未纳入财政补助的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第十条规定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财政差额供给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贴数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全额事业单位供给标准。已纳入财政全额供给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操作规程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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