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于2006年9月1日施行,对规范我市地名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芜湖城市规模不断扩大,道路、大型建筑物、住宅小区等新生地名快速大量形成,地名规范和公共服务工作越来越重。我市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根据新的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近期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经2016年1月23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近日正式出台。
据了解,修改过后的《芜湖市地名管理办法》主要特点:一是适应城市规模发展和道路大量增加,地名命名原则中增加了“根据城市规模的扩大,可以采用省(直辖市、自治区)名、城市名等作为道路地名,增强道路地名识别性”,使道路地名的拓展更具可持续性。二是新《办法》优化了地名命名审批程序,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广场的命名经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县政府审批。城市主干道、大型公共广场命名须经市、县地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市、县政府审批。三是充实相关内容、增强地名规范管理力度,完善了办法制定目的、地名管理范围、地名命名更名原则和规定、标准地名信息公告、地名月报、标准地名使用、各类地名标志设置等方面的内容,增加了地名规划编制、地名注销、地名信息化建设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