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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来临之际 市工商局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_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14  浏览次数:20348
核心提示:  2015年度,芜湖市工商局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案件15158 件,位居全省各地市第二位,其中投诉3288件,处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50万元;举报案件330件,办结率100%,另接来电来访咨询11540件。在这些投诉举报中,共有十大典型案例。  (一)服装虚假标注欺诈消费者维权案  一消费者反映其在某商场购买的貂绒衫,标注为100%貂绒,但实际不是。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所在地的吉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对该服装抽样送检,经浙江省毛纺(针)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纤维含量:锦纶44.7%、其
  2015年度,芜湖市工商局共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案件15158 件,位居全省各地市第二位,其中投诉3288件,处理率100%;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050万元;举报案件330件,办结率100%,另接来电来访咨询11540件。在这些投诉举报中,共有十大典型案例。
  (一)服装虚假标注欺诈消费者维权案
  一消费者反映其在某商场购买的貂绒衫,标注为“100%貂绒”,但实际不是。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所在地的吉和市场监督管理所立即对该服装抽样送检,经浙江省毛纺(针)织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纤维含量:锦纶44.7%、其他特种动物毛37.7%、羊毛17.6%,与明示标识“100%貂绒”不相符,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经过吉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多次调解,经营者退还消费者货款2万余元,并加倍赔偿消费者3万元。同时,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款。
  (二)电视机三包纠纷维权案
  2015年8月下旬,一消费者反映其在某商场购买的液晶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电视机就发生内屏开裂情况,找到售后,对方不予更换。12315中心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费者电视机收货后不到3个月时间就发生屏幕开裂故障,经营者应承担举证责任。经营者未提供对屏幕开裂的鉴定材料,只凭肉眼观察后就认定消费者是人为造成,于法无据。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电视机。

  (三)童床三包换货运费纠纷案
  2015年10月中旬,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购买的童床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同意更换,但却不承担运费。中心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转办至无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经核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基本属实。根据规定,商品由于质量问题需经营者承担三包责任时,应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本案经协商,经营者承担运费,为消费者免费更换。

  (四)服装产品质量纠纷案
  2015年9月下旬,一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反映,其在弋江区某商场购买的一件T恤衫,按照洗涤标识进行洗涤后,发生衣服褪色的情况,找到经营者,始终未能得到处理。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所接到工单后,立即联系双方核实了解情况。经分析认为:服装洗涤标识表明了服装的属性、洗涤方式,消费者应按照其标明的洗涤方式进行洗涤,但衣服仍然出现褪色等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对其产品瑕疵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最终经营者为消费者退货。

  (五)有奖销售兑奖纠纷案
  2015年3月下旬,一外地消费者向市工商局反映,其经常消费某公司的零食,按照厂家兑奖规则中奖后要求厂家兑奖,但是厂家自行修改兑奖规则,不给予消费者兑奖。所在地的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案中,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兑奖,经营者自行修改兑奖规则,未经消费者同意,应属无效。最终,经营者按照消费者要求进行兑奖。

  (六)销售商标侵权商品案
  2015年10月8日,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南陵县皖南商城9幢“秋收起衣高端出口内衣”长期销售涉嫌侵犯“维多利亚的秘密”、 “VICTORIA'S SECRET”以及“VS”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女士内衣产品。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于当日16时许,依法对位于南陵县籍山镇皖南商城9栋一单元202室秋收起衣淘宝店仓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仓库中有11种内裤2866条,其中4种内裤上均标示有“VIGTORIA'S SECRFT”等字样印字,其余7种上述内裤及文胸上均标示有“VICTORIA'S SECRET”等字样标识。10月12日,上述11种内裤和上述文胸均被“VICTORIA'S SECRET”注册商标权人鉴定为均非“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产品,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后经查证,上述内衣系当事人于2015年5月初至2015年9月底从阿里巴巴网站购进,共计购进了8855条,通过其“秋收起衣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当事人秋收起衣网店经销上述侵权内裤、文胸涉嫌违法经营额(按现有库存和销量计算)为340761.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南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后将此案移送南陵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七)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15年4月13日,市工商局市场规范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农资产品质量抽查时,对戴宗贵农资经营部进行抽样送检。抽样“康朴稳定性长效复合肥”,现场库存40袋(25KG/袋),均用塑料袋包装且包装完好无损,后经检测为不合格。另经查明,该户复合肥料经马鞍山市和县经销商送货上门,共购进3吨计120袋(25KG/袋)。戴宗贵在进货时没有对该批复合肥料的质量进行查验,购进后以合格品等级对外销售,不能提供该批复合肥料的进销货凭证或者记录,也不能提供供货商具体信息。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货值为14400元,获取违法所得1200元。工商局依法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罚款14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700元,上缴国库。

  (八)广播虚假广告案
  2015年6月5日,市工商局经济执法局依法对我市电视台某个广播频率进行检查,发现其播放“雪域那曲冬虫夏草含片”等内容的广告,多次出现治疗脑中风、脑血栓、血管硬化、高低血压等多种疾病的用语,多次提示听众拨打某个电话进行订购,多次示意在活动优惠期施行98元/盒的优惠价(原价980元/盒)。分析认为,该广播所发布的上述食品广告,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没收其广告费用8000元,并处以罚款16000元。

  (九)销售假酒案
  2015年5月28日,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对繁昌县中军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标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洋河海之蓝”白酒26瓶、“洋河天之蓝”白酒5瓶、“洋河梦之蓝”白酒1瓶销售,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凭据。后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2015年6月24日,繁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白酒8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6瓶销售,检查时当事人依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进货凭据。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侵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0条规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售侵权商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十)销售不合格内墙漆案
  2015年4月15日,工商部门对芜湖市乾坤漆业经营部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现场抽取的“好日子”牌亚光内墙漆,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后经查证,该批产品为有人上门推销的,当事人不知道供货人的相关信息,也没有票据。上述产品共进了60桶,进价70元/桶,售价130元/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时查验产品的义务,并无法提供货源信息,存在一定的主观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不合格产品,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

  记者 李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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