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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14  来源:芜湖政府网  浏览次数:1091
核心提示: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加快芜湖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201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以下意见:一、建立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二、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创造条件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鼓励社会资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加快芜湖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2013年12月27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立电子商务扶持资金。重点扶持在本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单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创造条件建立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区。鼓励社会资本新建电子产业园或改造现有楼宇兴办电子商务集聚区(以下简称园区)。

对园区办公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达40%以上,统一物业服务、配套服务体系完善、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楼宇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6个(每个企业年网络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入驻企业占用面积不低于50%,统一物业服务的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

三、鼓励企业落户本市。对国际排名100强和国内排名50强电子商务企业在芜湖注册设立全国性和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满1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和后2年分别给予100%和80%奖励。其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前3年和后2年分别按100%和90%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鼓励开展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业务。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芜湖设立全国性总部,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日均线上资金流量超过300万元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额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为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行、市财政局)

五、鼓励本市现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业务。对本市企业自建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满1年且线上销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本市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且线上销售额达1000万元的,给予平台建设设备和软件实际投资额20%的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其首期服务年费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线上销售收入超2000万元的零售或批发型电子商务企业,或年服务收入超1000万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其宽带使用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信息办、市财政局)

六、鼓励企业扩大销售规模。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上台阶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50 亿元以上的,以50 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再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

七、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

八、鼓励企业上市。对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内上市奖补200万元,在境外上市奖补120万元,“借壳”上市奖补1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奖补12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九、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自然人和企业开办网店,从事网上经营。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放宽名称登记限制,可使用“××网店”、“电子商务”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相应字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可依法使用自有或租用的住宅办理工商登记。放宽经营范围限制,可使用“网上经营××”或“网上提供××服务”等用语为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十、企业用房扶持。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办公用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20%收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其实缴契税地方实得部分给予100%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当年起,3年内按20%给予租金补贴,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实得部分。在市区和各县租用仓储进行配送的,分别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4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长不超过1年,每个企业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十一、拓宽融资渠道。技术先进、模式领先、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吸引风险投资资金进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可由各县、区风险投资公司参与入股扶持,2年后可由初创股东优先回购国有股份。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的电子商务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政策规定给予担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快人才培育。对新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元/人的岗位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

对经认定为我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可参照《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3〕7号)精神享受相关政策,并在个人入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

十三、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已享受同类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十四、本意见所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与税费有关的,按税费收入级次由相应财政承担;与税费无关的,除已明确负担比例外,其余资金市与各县、省江北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承担,市与各区按4∶6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各责任单位应按本意见规定,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十六、本意见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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