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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云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2-02  浏览次数:737
核心提示:各州(市)财政局 ,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相关省属企业:  为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参照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支持重点  1.本地区内具有一定聚集效应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磷化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蔗糖加工、粮油制品、林纸加工、饮料制品、茶制品、果蔬加工、畜禽加工、橡胶

各州(市)财政局 ,滇中产业新区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各相关省属企业:

  为支持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参照财政部《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6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度我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及方式

  (一)支持重点

  1.本地区内具有一定聚集效应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磷化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蔗糖加工、粮油制品、林纸加工、饮料制品、茶制品、果蔬加工、畜禽加工、橡胶制品等13个“十二五”地方特色重点发展产业项目。

  2.地方政府确定的具有一定聚集效应的地方支柱产业项目。

  3.优先支持各州(市)财政部门推荐的《云南做好工作iang特色产业发展及财源建设行动计划》重点企业及项目。

  (二)支持方向

  1.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

  3.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4.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及高端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5.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为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三)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以贷款为主的建设项目,给予贷款贴息;以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给予无偿资助。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

  二、申报条件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位于地方特色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聚集区内;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申报项目符合《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支持内容;

  (六)对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和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不予支持;

  (七)不支持产能过剩项目。

  三、申报资料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承诺书(附件1,申报系统中须上传扫描件);

  (三)《云南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申请表》(申报系统中打印);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2);

  (五)项目可行性报告;

  (六)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八)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

  (九)产业化投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立项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文件,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意见(非产业化投资建设项目,无备案登记文件或环境评价意见的,请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和相关部门公章);

  (十)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还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借据和贷款《银行核实情况表》(附件3);

  (十一)申请无偿资助的,还需提供按照附件6要求编报的申报项目投资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十二)其他与申请专项资金有关的材料。

  申报企业须一次性在网络上提交上述所需的材料,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后不接受补充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2015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采取网络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登录下列网址进行申报:云南省企业申请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申报系统(http://116.52.249.87:7002/netrep)。

  (二)已进行网络申报的企业或单位,按属地向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局提出申请,上报的注册信息、申请材料应准确、真实、完整,县(市、区)财政局对企业注册资料、附件材料的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实(核实情况留存备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州(市)财政局;省属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向集团公司申报,上报的注册信息,申请材料应准确、真实、完整,集团公司对企业注册资料、附件材料的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后,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实(核实情况留存备查)。

  (三)各州(市)财政局和省属集团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实,本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或监督检查机构应全程参与项目组织和评审过程。

  (四)各州(市)财政局和省属集团公司上报省财政厅的资金申请文件需对项目所属产业、项目特色及推荐理由等进行简要陈述,并附《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4)、《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材料符合性审核情况表》(附件5)和专家评审记录,其他纸质材料由各州(市)财政局和省属集团公司保存备查。

  (五)各州(市)财政局和省属集团公司须一次性行文上报,项目上报省财政厅后不接受补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属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专项扶持工作,认真组织项目,严格筛选论证,择优推荐上报,并对所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报企业须纳入财政部门企业财务决算和快报编报范围,如之前未纳入的,须在申报当月纳入编报范围管理。

  (三)各州(市)及省属集团公司最终上报省财政厅的项目中,贴息项目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总数的40%,贴息项目须同时提供县级财政部门或省属集团公司对银行实行的贷款贴息函证材料。

  (四)凡材料不齐备、程序不合规,申报企业未按要求一次性提供申报材料,州(市)财政局和省属集团公司未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一次性正式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的项目,一律不纳入扶持范围。

  (五)申报时间: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县(市、区)审核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州(市)和省属集团公司审核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31日。

  申报材料须于2015年3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凡资料不齐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六)各州(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和省属集团公司要及时掌握上年度扶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确保扶持项目严格按计划实施,并应对本地区上年度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政策建议等以报告形式上报我厅,未报送上述资料的,不予安排当年项目资金。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企业处

  朱 彤  0871-63644159

  项目申报系统技术支持:0871-63618097-607

  廉政信息反馈电话:省纪委驻省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0871-63645099

 

  云南省财政厅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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