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和《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现决定开展首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及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将享受到我市相关的政策扶持。现将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根据《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厦科联[2013]50号),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专项补助100万元无偿扶持资金;经认定的市级、省级或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成功(获得孵化成功企业认定的)一家科技型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它投资主体创办的孵化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中试产业化功能的孵化器,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的专项建设经费补助。
二、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从业人员不低于10人,其中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自有或租用)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含公共服务场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三分之二。
3、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4、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300个(专业孵化器的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50个)。
5、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2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6、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并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7、具有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专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三、申报材料:
1、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估申请表(附表)。
2、近两年孵化器运行情况与业绩报告(包括:孵化器现状及运行机制、孵化器服务队伍建设、开展服务取得的业绩、未来3-5年发展目标和工作计划等)。
3、独立运行的证明文件(孵化器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文件等)。申报专业孵化器的还需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5、有关附表: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情况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主要仪器设备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毕业企业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近2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表、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表。
6、反映孵化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质量管理认证等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7、创业投资、种子资金、孵化资(基)金情况证明。创业投资是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四、注意事项
1、请各孵化器运营单位积极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于2015年01月09日前将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1、2项各一式5份,3-7项装订成册1份;所有申请材料采用Word或PDF格式,刻录光盘一份)报送至厦门市科技局体系创新处。
2、未达到本通知第二条条件的孵化器或新型孵化器也可据实报送申请表进行备案(申报截止时间、材料报送地址同上),我局将根据孵化器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辅导、并进一步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
附件:市级孵化器申请表格
地址:厦门市科技局体系创新处虎园路2号1102#
联系人:黄海燕2053928、唐灵洁2022260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