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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公派留学地方合作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1  浏览次数:786
核心提示: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5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留金法【2014】5072号),2015年,我厅将继续与基金委合作实施地方合作项目。现将2015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派  1、项目主要面向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选拔,选派规模为50人年。申请人应符合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和地方合作项目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学期限为6-12个月。  2、选派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

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5年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地方合作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留金法【2014】5072号),2015年,我厅将继续与基金委合作实施地方合作项目。现将2015年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选派

  1、项目主要面向省属普通本科高校选拔,选派规模为50人年。申请人应符合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和地方合作项目规定的申请条件和要求。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含博士后)学期限为6-12个月。

  2、选派专业领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工程及项目急需学科、专业领域;我省高校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品牌特色专业;重点资助学科:农业、医药、能源、材料、纺织、食品、环境、计算机、机械工程、化学工程、冶金工程、矿山工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生物技术、新材料技术、核科学技术、信息技术、管理学以及人文与社会应用学科等领域。

  3、2015年,项目将采取高校推荐、我厅初审、基金委通讯评审和视频面试确定录取人员的选拔方式。录取结果将于2015年8月公布。一经录取,被录取人员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及留学期限不得更改。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至2016年12月31日),逾期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经基金委批准放弃留学资格者,2年内亦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留学。

  4、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和基金委按1:1:2的比例共同承担地方合作项目经费,为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及规定留学期间的生活费。

  二、申报要求

  1、请通知申请人查阅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 (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认真准备书面申请材料。各高校要做好申请材料的审核、整理和提交工作。

  2、项目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2015年4月6日至4月20日。各高校须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统一报送我厅,逾期将不予受理。

  3、各高校需提交单位正式公函(带发文文号及单位公章)及留学人员申报推荐名单。有关申请人材料清单及提交份数见国家留学基金委地方合作项目申请材料说明。

  三、注意事项

  1、申请时外语水平未达到合格标准者,如系所在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但须提供可以反映其外语水平的外语考试成绩证明。此部分人员被录取后,获得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基金委合格标准后方可派出。同等条件下,基金委将优先考虑录取申请时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者。

  2、申请人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邀请函,邀请函内容应符合基金委有关要求;申请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者,无需提供邀请函。

  3、除所在单位和个人渠道外,申请人可申报基金委 “高校专业课程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高校英语教师出国研修项目”,请查询相关项目信息并在选派工作中统筹考虑安排。

  4、各高校申报候选人中,“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人员所占比例须达到80%。请在推荐名单中如实注明“重点学科、专业领域”人员。

  5、凡已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或我厅高校优秀青年教师项目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均不能申报2015年地方合作项目。

  6、《单位推荐意见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各单位报送推荐意见材料时须提交电子版。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厅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联系。

  联 系 人:陈俊/祁品伟

  地    址:武汉市武昌洪山路8号1517室/1515室

  联系电话:027-82328241/87328300

  湖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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