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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第20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2-28  浏览次数:2007
核心提示:关于组织申报第20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编报2011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通知

  皖经信科技函〔2011〕168号

各市经信委(经委):
    根据《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号)要求,为促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省经信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部门,组织第20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同时开展2011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20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2011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工作,采用网上流程进行填报和审查。用户可以通过安徽省经信委主页(www.ahec.gov.cn)“在线申报”栏目,或安徽技术创新信息网(www.ctiah.gov.cn),登录“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系统”并下载有关电子文档。
    二、请各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和主管海关,对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要求,认真做好第20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工作。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报告、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各市经信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出具推荐意见,并请于5月31日之前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一式3份)上报我委,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为促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合肥、芜湖、蚌埠三个市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按照有关要求,继续实行备案制。
    三、2011年度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的相关要求,详见《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各市经信委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于5月31日之前报省经信委(一式1份)。
    更名企业,须按照《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说明,并在网上提交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之前,同步完成企业相关注册信息的修改。
四、各企业技术中心要高度重视评价工作,严格要求,确保提供材料真实完整,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将予以淘汰。
    联系人:省经信委科技处  徐晟,联系电话:0551-2871820、2871740(传真)。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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