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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度省级节能示范单位和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7-13  浏览次数:2422
核心提示:皖发改环资函【2012】724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

皖发改环资函【2012】724号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及2011年节能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1〕76号)精神,推动全社会节能增效、低碳发展,建立行业节能“领跑者”制度,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06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继续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开展省级节能示范单位建设。现就申报2012年省级节能示范单位和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示范单位

  (一)推荐对象

  1.201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7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2.201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建筑企业或全省综合排名前100强的建筑企业;

  3.2010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客运、货运企业和沿江、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200 辆及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1000万吨以上的沿江、内河港口企业;

  4.四星级及以上宾馆饭店、2甲以上医院、省示范高中、高等专科及以上学校、全省百强商贸企业、县级及以上政府机关或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宾馆饭店、1万平方米及以上医院、5 万平方米及以上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 万人及以上学校。

  (二)推荐程序和要求

  1.用能单位于7月17日前向所在地市(或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节能主管部门不在发展改革委的市,节能示范单位推荐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电子文本),

  ①各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 )

  ②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申请表(见《安徽省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附件1);

  ③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申请报告(主要是企业基本情况、用能情况,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等);

  ④用能单位在节能方面的证明材料(按《安徽省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附件2《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认定细则》顺序整理,并附《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认定细则》自查评分表);

  ⑤提供用能单位在节约能源方面的图片、音像等资料;

  ⑥ 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承诺书(见《安徽省开展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方案》附件3)。

  2.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受理用能单位申报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各市推荐示范单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超过部分不予受理。

  3.省属用能单位节能示范申报采取属地管理原则,由用能单位向企业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申报,同时将申报材料抄报本行业节能主管部门。

  4.已获得2012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奖励项目资金支持的的单位,可直接列为省节能示范单位。

  二、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1.《关于印发〈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06号)确定的重点用能领域(行业)的节能示范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应是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

  3.近两年已安排中央或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申报。

  4.工业企业类节能示范项目总投资需1000万元以上,项目年实现节能量需1000吨标准煤以上,其他重点领域(行业)节能示范项目总投资需300万元以上,项目年实现节能量需100吨标准煤以上,或节电30万度以上。

  (二)申报材料

  1. 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可与示范单位同一个文件申报)及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3.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方案),主要是项目建设背景、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及项目建设选用的节能设备(产品)种类及数量清单等;

  4.项目单位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或独立法人证书(复印件);

  5.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6.项目投入资金承诺文件(项目单位需对项目总投资全额承诺配套);

  7.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以上材料须打印目录,编写页码,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

  (三)其他

  1.各市申报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个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各省直管试点县申报原则上不超过2个,超过部分不予受理。

  2.2012年度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为教育、卫生、行政机关、文体新广等公共机构,其他行业领域兼顾支持。

  3. 列入省千家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实施的节能示范项目及优先选用本省节能设备或节能产品的节能示范项目优先支持。

  三、申报要求

  1.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组织示范单位推荐和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备性和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合理性进行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和项目,由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行文,于7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省财政厅(经建处)。

  2.节能主管部门明确在经信委的市,节能示范单位及备选项目由各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联合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单独上报将不予受理。

  省发展改革委环资处联系人:杨  浅

  联系电话:0551—2601146

  邮箱:    yangqian20088@126.com

  省财政厅经建处联系人:    贾振东

  联系电话:0551—5100595

  邮箱:    cz5100595@126.com

  附件 1. 安徽省2012年度节能示范单位申报汇总表

  2. 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工作方案

  3. 安徽省2012年度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4. 安徽省2012年度节能示范项目设备清单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安徽省节能示范单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2:安徽省节能示范单位工作方案.doc

附件3:安徽省2012年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4:安徽省节能示范项目设备(产品)采购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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